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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

 2013-05-08 00:00:00 来源: 四川省公民文化普及基地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

《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努力推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的意见》(川委发[2004]13号)和党的十七大

关于“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的精神,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我省经济社会发

展中的重要作用,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社科联决定从2010年开始,在我省开展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以下简称社科普及基地)建设工作。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社科普及基地由四川省委宣传部、四川省社科联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认定建立,由省社

科联对其工作开展进行业务指导。省委宣传部理论处、省社科联科普部具体负责基地的申报受理、联系指

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社科普及基地实行面向社会、面向基层、专家评审、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凡符合本

办法各项规定,在我省范围内有条件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宣传普及活动的单位和机构,均可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基本要求  
  第四条 科普基地的申报条件:
  1.凡从事人文社科研究、宣传的单位和机构均可申报。申报单位须将社科普及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

由专人负责,并能组织一定的社科普及力量开展工作。
  2.申报单位应具有开展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的条件与设施,包括有相对固定的社科普及活动场地和相关

的硬件设施(如图书资料、电脑、人文景观等)。
  3.申报单位有一定数量的社科普及工作经费,能保证社科普及工作的正常开展。
  4.申报单位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组织运行能力,制定了系统的社科普及工作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或规

划。
  第五条 科普基地的基本要求: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社科普及活动,着力提高公民的人文社科素质,帮助广大

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坚持面向社会开展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每年至少开展和举办六次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社科普

及活动,积极参与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安排部署的社科普及工作。
  3.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公众,精心设计好普及活动的主题,形式生动活泼,寓教于乐,实效明显。
  4.坚持开展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一般不进行赢利性商业活动。
  5.坚持每年认真总结社科普及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报送总结材料和下一步社

科普及工作计划。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社科普及基地的经费来源原则上由申报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投入,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

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基地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第七条 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资助基地建设的经费专款专用。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财务政策和法规

执行,基地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资助经费的使用。同时,妥善保管相关开支的账目和凭证,以备

审计部门、上级部门以及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财务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

占和挪用基地建设的资助经费。    
第四章 认定管理与检查评估
  第八条 凡我省范围内有条件从事社科普及活动的单位、团体、机构均可通过市州社科联向省社科联提出

书面申请,省直部门、高校社科联和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直接向省社科联提出申请,

提交申请时要同时提交基地建设方案,由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

与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签订共建协议书(责任书),并正式授牌。
  第九条 社科普及基地建成后,应按本办法各项要求开展工作,并认真履行共建协议。在市州的社科普及

基地由省社科联委托市州社科联协助指导管理。
  第十条 为促进基地的建设和发展,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滚动发展的

管理机制,每三年组织一次社科普及基地的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社科普及基地,责令限期整改一年,限期

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其社科普及基地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认定建立的社科普及基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与修改权归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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