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王某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石山弄村山上玩的时候,看到画眉鸟在天上飞。因为喜欢画眉鸟清脆婉转的叫声,王某萌生了捉画眉鸟来养的念头。他想起几年前在老家看到过别人抓画眉鸟,知道可以采用鸟笼诱捕的方式抓捕。他马上向老乡借了一个鸟笼,在里面放上鸟食,把笼子挂在山上的树上。过一会儿,一只画眉鸟飞进笼子里面偷吃食物,笼子自动关上了门,就这样,王某抓到了一只画眉鸟并将它带回家中饲养。
经群众举报,2024年5月12日,王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民警抓获,后民警在他家中找到了这只画眉鸟,并交由宁波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收救护。经鉴定,王某所捕获的鸟为噪鹛科画眉,已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王某使用特制诱捕鸟笼猎捕画眉鸟,属于在禁猎期使用诱捕装置狩猎,构成非法狩猎罪。
目前该画眉鸟已由宁波市陆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接收救护,等其恢复健康后将重获自由。王某被训诫后表示十分后悔,其再也不会因为喜欢而去抓捕野生动物了。综合考虑到其认罪悔过态度良好,其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危害较轻,根据《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9月2日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此,检察官提醒,2021年2月1日,国家林草局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的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画眉鸟列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这意味着,非法捕猎、出售、购买画眉鸟等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生活中常见的野生的麻雀、青蛙、野兔、蛇等,都是“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掏麻雀窝、捉青蛙等行为虽常见,却是违法行为,对于野生动物,只可“远观”而不宜“亵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