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2 14:37:07 来源: 光明网
近日,福建厦门海沧区法院审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途中发生车祸造成王某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戴某与王某家属对此均无异议。随后,王某家属提出要戴某赔偿130万余元的诉求。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90万余元。(光明网)
联系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惠民路211号 四川农业大学
电话:028-86291630 邮编:611130
四川省公民文化普及基地 版权所有 雅公网安备5118010004号
技术支持 知行工作室 Design.